鄂州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的决策部署和“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的总体要求,为落实城市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行购房补贴。对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购房补贴。
二、满足多孩家庭住房需求。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孩家庭,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对在本市就业、创业的,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人才,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四、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在鄂州的商业银行降低个人购房首付比例,逐步降低房贷LPR利率上浮幅度;对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已结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五、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对夫妻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并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60万元。对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正常额度的1.3倍。
六、调整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土地竞买保证金最低比例下调至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
七、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成交后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八、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在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最高可替换至重点监管资金的50%。
九、试行房票安置办法。在现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的基础上,增加房票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奖励。
本措施自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鄂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鄂州房管文〔2017〕116号)废止。
鄂州市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我市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购房补贴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
(二)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多孩家庭。
(三)经市委人才办认定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人才。
二、补贴条件
(一)2022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含起止日)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二)下列情况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1.在本办法下发前已购买商品住房,通过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在补贴期间又办理同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
2.在本办法实施期间,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三、补贴标准
(一)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贴标准:9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套补贴1万元,9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补贴2万元。
(二)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孩家庭,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补贴标准:二孩家庭一次性补贴5000元,三孩家庭一次性补贴1万元。
(三)人才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贴标准:全日制博士、正高级职称一次性补贴10万元;全日制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一次性补贴6万元;全日制本科、中级职称、技师一次性补贴4万元;全日制大专、高级工一次性补贴2万元。
上述补贴中,多孩家庭购房补贴可与其他补贴组合重复享受,其他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四、办理程序
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市、区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购房补贴申请专用窗口。各窗口“全城通办”,受理各类购房补贴申请,实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完善购房补贴信息系统。申请人在窗口提交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补贴的审核(包括市委人才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专项审核)、审批和查询全程线上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可凭以下资料向窗口申请购房补贴:
1.《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鄂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2《鄂州市多孩家庭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3《鄂州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购房首付款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3.属于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需按《鄂州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4.多孩家庭购房补贴申请,需提供申请人的二孩(三孩)出生证明、户口簿。
受理购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除外)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办理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扫描相关资料,签署受理意见,当日线上提交审核。
2.审核。市委人才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审核部门根据受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三)发放
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银行账户。
五、资金来源
人才购房补贴资金:人才购买的住房税收入库级次为市本级的,由市级财政承担;税收入库级次为区级的,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其他补贴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负担。市财政局先行全额垫付。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应承担的补贴资金通过年终财政体制结算予以划转。
六、有关要求
(一)购房补贴发放后,需注销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每个人才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人才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三)享受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未满两年上市交易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
(四)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追缴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自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鄂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
2.鄂州市多孩家庭购房补贴申请表
3.鄂州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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